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资料图】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15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3 名已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
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7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7 名已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
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5 日。
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
应地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 5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24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
满。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度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营 业 收 入 为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等于 0%且小于 12%,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 0.93%,满足归属第二个
照 80%比例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按照 80%比例解除限售
等于 12%且小于 26%,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 的解锁条件。
照 90%比例解除限售;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等于 26%,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100%比例
解除限售。
(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且不包括转
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剔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后的公司 2019 年
度营业收入为 9.87 亿元。)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 54 名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励对象绩效考核合格,
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解锁条件。
可全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4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2,234,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50%,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50 人) 601.00 144.24 276.46
合计 931.00 223.44 428.26
注:1、上述表格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
计划》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80%;“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剩余归属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
票,以及尚待回购注销的归属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0%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6),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激励对象,作为增持
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
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4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5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满足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80%比例解
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54 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23.44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
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
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股权激励办
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查看原文公告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3 今日字画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3005074号-40 联系邮箱:5 85 59 73 @qq.com